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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11-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深入探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方法和举措,在部分城市建立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通知指出,园林绿化垃圾主要指园林绿化建设管养过程中产生的乔木、灌木、花草修剪物以及植物自然凋落产生的植物残体,通常包括树枝、树叶、草屑、花卉等,具有分布广泛、季节性强、运输成本高、可再生性好、利用方式多样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城市尤其是超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存在收集系统不健全、专用运输车辆不足、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选址困难、资源化产品出路不畅、缺乏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等问题,亟待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经充分协商,选择有基础的城市(区),开展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要摸清现状底数。全面了解城市园林绿化垃圾现状,摸清园林绿化垃圾产生总量、种类、来源、分布、季节特点以及发展趋势,收集、转运、堆放场地以及运输车辆情况,分选、破碎、加工等处理设备和设施情况,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经费保障、资源化利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要强化规划引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分布特征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垃圾运输距离、设施选址条件、设备服务年限等因素,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为目标,采用“就地处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模式,编制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或方案,合理布局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充分保障相关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要加快收运及处理系统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把园林绿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和分布情况,参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有关政策,配置园林绿化垃圾收运车辆和工作人员。因地制宜选择生物处理、有机覆盖物加工、生物质燃料制备,或其他适宜本地实际情况的处理技术和模式,宜就地处理即就地处理,宜集中处理即集中处理,提高符合城市发展需要的园林绿化垃圾收运处理能力,提升设施建设运行水平。

要推动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城市绿地、苗圃基地等区域内的植物种类和生境,鼓励就地就近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将再生产品作为土壤改良基质、有机覆盖物等回用园林绿地,推动园林绿化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附加值,研究制定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在生物有机肥、有机覆盖物、有机基质、垃圾焚烧发电、城镇供热和园路铺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模式,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构建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施行园林绿化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联单和数据化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加强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适用技术研究和推广。

通知指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同时,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做法,掌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各试点城市要结合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切实把实施方案落到实处,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并探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和案例。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形成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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